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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本人公积金 5年内不得提取
信息来源:都市时报    发布时间:2018-01-20    

        日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昆明拟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明确“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凡是被纳入两种行为名单中的个人和单位,都将受到惩戒。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上述3种行为,构成其一,即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失信人将受到“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第三次失信时列为严重失信”的惩戒。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中心批评教育后,两个月内未全额退回的,或拒不承认错误,不退回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

  协助他人以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人员;

  以购房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

  (一)符合上述第2、4、6项规定情形的,公积金业务办理部门除负责追缴该职工违规提取公积金外,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情形的,取消该职工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情形的,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按照相关规定将严重失信个人名单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更新报送;

  2.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纳入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经市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累计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经市公积金中心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单位未按月足额缴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未按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二)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纳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单位管理不善,发生多名职工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累计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市中心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违反规定,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启封、缓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

  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及监督检查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严重失信。

  ●惩戒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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