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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常住非户籍老人享“同城同待遇”
信息来源:春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8-02-27    

       记者获悉,截至2017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587.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2.2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从提升社保水平、加强权益保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医养结合等方面提出了25项重点任务。其中明确,支持社会组织和有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照顾服务,为家庭提供“喘息式”服务。同时推行老年人服务“同城同待遇”,常住非户籍老年人在交通、保健等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优待。

保障

起诉追索赡养费

可以减免诉讼费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进一步完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积极推行老年人服务“同城同待遇”,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卫生保健、商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常住非户籍老年人享受本地居民同等优待。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养老

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

提供家庭互助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鼓励养老机构将充裕的养老床位提供给需要短期入住的老年人,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有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为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喘息式”服务。

       在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中,我省还将培育发展各类老年人互助组织,探索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模式。

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保障失能老人生活

       我省将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不断增强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能力,到2020年,实现8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

       加快省内、省际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打通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试点。

其他

户口

     支持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户口,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适当放宽65周岁以上老人随子女迁移户口政策。

设施

支持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完成适老化改造。到2020年,新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达标率达到100%,60%以上城市社区、40%以上农村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

教育

       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到2020年,参加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比例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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