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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确公积金可用于增设电梯 将分类分地区分年度推进
信息来源:春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8-05-22    

       去年11月,省住建厅联合各相关部门下发了《征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公示稿)》,让不少7层楼及以下的老房子业主备受期待。近日,云南省住建厅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规提出资金筹集可通过5种方式,包括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维修金、鼓励养老投资基金进入和鼓励国有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职工福利的方式出资参与等。该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范围:未征收拆迁红线内住宅都能安

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设电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满足安全要求,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

原则:按单元进行2/3以上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防火间距、日照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为单位进行。増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

规定:不得占用消防车道

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增设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车道、公园绿地,不得破环既有建筑结构等。

计划:分类、分地区、分年度推进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应根据各地实际,组织模底调查,对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图内具备增设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调查统计,并按照“政府引导、因地宜、统等兼顾、有序推进”的原则,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地区、分年度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资金:公积金、维修金、养老基金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 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推比例共同出资。

2、 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3、 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维修金。

4、 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进入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域。鼓励国有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职工福利的方式,出资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宜。

比例:第三层开始计入比例

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推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施工:鼓励总承包方式整体运作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经业主协商同意,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鼓励企业采用设计总承包方式整体运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申办:辖区街道办负责接收材料

经业主充分协商同意后,可由实施主体增设电梯方案,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等到辖区街道办申请办理增设电梯事宜。 

辖区街道办接件并初审通过后上报住建(规划)部门由住建(规划)部门牵头,召集国土、消防、质监、环保、园林、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地住建(规划)部门应根据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报件材料清单联合审查通过后住建(规划)部门正式启动审批程序,并由辖区街道办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改造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核发审查意见书。

维护:不委托管理要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当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产权:占用的阳台面积计入房屋产权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因电梯设备占地新增公共建筑面积,由该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因电梯设备占用业主阳台等空间新增的建筑面积,计入房屋产权,可按照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征收增容地价,免于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支持:财政税收金融都有倾斜

财政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合力开展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等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遵照《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要求,通过统筹整合养老服务相关资金等方式,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技术、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产业发展。

配套:实施办法要便捷高效、易于操作

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国资、质监保、城管、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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