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大量公民个人财产信息而被视作高度敏感的不动产统一登制度,在依法依规查询方面,终于获得了最重要的进展。作为法规依据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日前终于敲定。
不过,稍显意外的是,国家机关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进行“以人查房”的权力,却并未随着本次《暂行办法》的敲定而直接获得。关于国家机关“以人查房”的权力,在《暂行办法》中,采用了“另行规定”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家机关“以人查房”曾有较为明确的权力、程序、罚则等内容,但是,在《暂行办法》的定稿中,这些内容均被“另行规定”所替代。
查询立规
“我们一直在等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查询的有关规定,不然业务开展起来比较麻烦,好在现在已经有规定了。”日前,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有关规定,已经敲定,并开始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7年政府公开信息报告》披露的信息显示,《暂行办法》已经开始实施。
多位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部门的业务负责人都向本报记者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以各种非正式的方式,“暂行办法”实际上已经征求意见有较长的时间了,正式征求意见的时间,则是从2017年11月下旬开始,正式征求意见后,总计收到了110多条有关意见、建议。目前开始实施的暂行办法,则是在这些意见、建议反馈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调整的结果。
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内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该条例明确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向社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不过,如何查询这些涉及到广大公民财产情况的敏感信息,其规定,却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原国土资源部牵头,开始制定了有关查询的办法,即《暂行办法》。
记者了解到,原国土资源部在2015年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同时,就启动了暂行《暂行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17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在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赴北京、江西、浙江、新疆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并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暂行办法》。
以人查房
不动产登记查询的有关问题中,最为敏感的,即是“以人查房”。所谓“以人查房”即是,以不动产权利人姓名为检索条件,查询其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信息。这种查询方式,理论上可以尽览某一特定人名下,以不动产形态存在的财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住房。
“房姐、房叔引发了社会风波之后,我们的工作流程都更加严格了,现在,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阶段,只能是更严,毕竟是涉及到最主要的公民个人财产信息。”东部某城市不动产职能部门的业务人员告诉本报记者。
因此,无论是原来的房屋产权登记系统,还是如今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对于“以人查房”,在执行层面都十分谨慎。不过,在多种诉求与管理目标的共同作用下,什么样的查询主体有权使用“以人查房”的权力,显然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给予了两类查询主体“以人查房”的权力。一个是不动产权利人,也就是拥有不动产产权的人、组织等。他们可以履行合规手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查询申请,以自己的名字为检索条件,查询名下所有不动产的产权信息。
另一类“以人查房”的权力,则被授予了“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其要求,以不动产权利人身份信息或者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作为检索方式进行查询。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的检索信息应当明确。
前述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除了国家机关和权利人本人之外,其余查询主体,都被禁止使用身份信息对名下不动产产权情况进行检索。“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信息的,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他说。
另行规定
不过,在《暂行办法》最后敲定时,包括国家机关“以人查房”的相关权力、程序等,都以“另行规定”的表述作为替代。《暂行办法》在附则一章中确定: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是有较为明确的内容的,但是最后敲定的时候,附则部分表述的是,另行规定,我们也不大清楚具体的原因。”前述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而被问及当下如何执行的问题时,他表示不便透露。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国家机关“以人查房”还是做了约束与罚则。“有关国家机关如果要‘以人查房’,也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提交申请,肯定不能是想查就查的。”东部某城市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的业务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提出,如果有关国家机关须以“以人查房”的方式,对于某一特定自然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那么,必须提交三项材料,并到属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现场进行办理。
这三项材料包括:查询申请书、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如果不出示上述三项手续,不动产登记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的查询信息。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对查询结果的信息使用,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还提出,对于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本章规定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约定,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查询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不得提供其他国家机关使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不按照这个规定,违规违法使用的,相关责任人会遭到行政处罚、处分,涉及到违法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前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部门业务负责人称。这些情况主要包括: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除此之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