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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完成国土空间规划 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信息来源:昆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12-09    

昆明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了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达到“三规合一”,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依法依规报经有批复权限的省、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施,并上报国土部和省厅备案。各县区按照土地用途,进行了空间布局和划定了用途分区,同时,划定了城镇规划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的“三界”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四区”,做到了国土空间具体功能区的划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上山三个规划调整完善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保护坝区优质耕地,推进山地城镇建设”的思路,昆明市开展了完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10-2020年,主要任务包括: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确定规划目标;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划定土地用途区,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明确管制规则等。完善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密切衔接,按照三个规划调整完善和协调衔接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城镇近期建设用地规模界线和林地保护利用界线,实现三个规划发展方向相互一致,土地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坝区农田得以保护,生态安全得以保障,山地城镇建设工作得以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2012年2月27至28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组成云南省城镇上山三个规划联合审查组,对昆明市城镇上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三个规划》)调整完善及其相互衔接情况进行审查。2012年,昆明市各县市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得省政府的批复。

建设用地管制区的划定方法及其管制规则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与允许建设区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是指依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划定的允许建设区的范围界线。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地特别是耕地。

允许建设区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与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的区域;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有条件建设区管制规则:区内严格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线性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按照管制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针对具体的城镇、村等空间实体,在不突破其对应允许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前提下,有条件建设区内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建设用地禁止边界与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禁止建设区应与生态安排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核心区的规模和范围一致。禁止边界是指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禁止建设区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空间区域。

限制建设区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大中型工矿,以及纳入允许建设区的重要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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